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9页(199字)
中国对某些服刑期满人员的一种就业安置。
指罪犯服刑期满后,被安置在劳改单位就业。刑满留场(厂)就业的规定曾随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几经变更。
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规定了刑满留场(厂)就业的三种情况:(1)强制留场(厂)就业;(2)自愿留场(厂)就业;(3)原来留场(厂)就业的。这三种情况因性质不同,应在管理教育和政治、生活待遇各方面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