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7页(243字)
劳动改造机关以改造罪犯为主要目的而组织的物质生产活动,是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手段。
是中国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劳改生产与社会其它生产有所不同。它遵循“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把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放在首位,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二位,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把改造罪犯的政治目的与为国家建设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劳改生产由劳改机关统领导,分级管理,并根据生产需要,实行行业协作,接受中央、地方有关部门的指导。
(参见“劳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