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8页(264字)
证人在作证前后所进行的宣誓。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宣誓是证人作证的前提。如拒绝宣誓者,不得为证人。宣誓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人作伪证。
宣誓的方式各有不同。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宣誓程序是:在法庭上先由审判长向证人宣布如下引语:“请你向上帝宣誓,你的证言是尽你所知,毫无隐瞒,完全据实陈述。”然后,证人口述誓言:“我宣誓,我的证言是尽我所知,毫无隐瞒,完全据实陈述,上帝帮助我。”证人宣誓时举起右手。未成年人、近亲属作证时可不宣誓。
不信宗教者、可不用宗教宣誓。中国不采用宣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