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78页(191字)
汉代罪名。
《汉书·高五王传》曰:“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注云:“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汉景帝后,诸侯国的官吏由皇帝选派,诸侯王不得私任,意在翦除诸侯党羽。
所以对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或诸侯王有罪而不举奏者,皆以阿党罪严惩。汉武帝时,淮南王、衡山王反,“党与死者数万人”。(《汉书·武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