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13页(214字)
又称破坏水产资源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何种动机或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捕捞数量较大的水产品、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捕捞名贵水生动物、用危险方法捕捞、殴打管理人员、造成水产资源重大破坏等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