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78页(248字)

旧中国所征收的一种国内关税。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英商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中国内地出口土货运销国外,除纳5%的进口或出口税外,只纳税率为2.5%的国内关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所征的税。因以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税卡所在地为“子口”,故把此项国内关税称为“子口税”。

因税率为进出口税的一半,又称子口半税。子口税便于帝国主义在中国内地推销洋货和掠夺原料,加深了旧中国经济的半殖民地化。

直到1931年才与厘金同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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