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272页(286字)

王安石新法之一。

即官营商业制度。熙宁三年(1070),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在陇西古渭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熙宁五年,王安石参照王韶所行制定市易法。

在汴京(今开封)设市易务,收购滞销货物。

商人于交纳抵押品后,可以向市易务赊购货物,也可以贷款,半年付息10%。官府所需物资,比去外地购买省钱的,也由市易务买进。

市易法后来从开封推行到各地。对控制商业贸易,调节物价,打击大商人对商业的垄断,促进商业的发展都起了一定作用,使宋王朝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

因守旧官僚和豪商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后陆续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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