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293页(755字)

规定什么是犯罪并定出罚罪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和刑罚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阶级的出现、国家的形成而出现的。原始社会前期和中期,没有犯罪和刑罚行为,故亦无刑法。

至其末期,私有财产开始出现,犯罪和刑罚行为开始萌芽,“慎刑”、“轻刑”、“刑期于无刑”等刑法思想相应产生。

至阶级社会,刑法成为阶级压迫的工具,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

我国奴隶制国家从夏朝开始形成,商朝国家机构趋向成熟,西周则是奴隶制国家制度鼎盛时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这说明夏、商、周三代是运用刑法为巩固统治服务的。我国奴隶制刑法有三个特点:一、刑法与礼制紧密结合。

触犯刑法要受惩处,违犯礼制同样也要受惩处,违礼即违法。二、刑法与兵战关系密切。历代帝王以兵定天下,军中法纪可资立法借鉴,而制定出的刑法则首行于军中,故有“刑始于兵”之说。三、刑法多不成文,藏之于官府,不公开,实行“临时而议罪”、“议事以制刑”的制度。

封建社会,刑法极力为维护封建专制和中央集权服务,其特点表现为,一、轻罪重刑,以期达到”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目的。二、严刑峻罚,刑罚残酷,罪刑擅断,“朕即国家”,“朕即法律”,皇帝可以任意出入人罪,定人生死。三、等级森严。

即严格按照当事人的身份等级去规定刑罚。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同罪而不同罚。历代王朝不断制订和修改法典,唐《永徽律》,集前代法典之大成,标明封建刑法趋向完备。

各代亦置有主管法律刑罚的官署。我国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刑法成为保护帝国主义、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以法律形式,维护反动统治。

只有社会主义刑法,才是打击犯罪,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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