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437页(287字)

唐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

唐中叶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制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令,决定废除“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改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主要内容是,“户无主客”,“人无中丁”,都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按财产多寡确定纳税等级。没有固定居住地的行商,在所在州县缴纳资产三十分之一的税收,使与定居人负担均等。地税按田亩及肥瘦分等征粮,户税按民户资产情况征钱,统一于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

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扩大了纳税面,简化了税制,不失为中国封建社会一项赋役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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