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765页(181字)

将罪犯拘于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秦、汉时的髠刑(髠钳城旦春)、完刑(完城旦舂)、作刑(鬼薪、白粲、司寇、居作、复作)以及后来的年刑、刑罪等均为徒刑。北周开始列入五刑之一,为期一至五年,隋改为一至三年。

唐、宋、元、明、清的徒刑均以三年为最高。亦用以指剥夺犯罪者自由的刑罚,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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