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843页(213字)

自隋至清五刑中最轻一种。

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敲打罪犯臀、腿或背部的刑罚。其始用为教刑,起源很早,后演变为笞杖。作为正式刑罚,从汉文帝除肉刑开始。景帝定棰令,用鞭棰击犯人臀部。

隋时改鞭为杖,用大竹板施刑,改北朝的杖刑为笞刑,从此成为五刑中最轻刑。唐、宋、明、清分为10、20、30、40、50等五种,元有17、27、37、47、57等五种。宋时行折杖法,如笞50决臀杖10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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