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附加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上海人民出版社《简明工业经济辞典》第19页(402字)

又叫做“附加工资”,是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参看“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由企业直接支付,用于职工劳保、福利、文化等方面开支的基金。在我国,工资附加费的内容包括:(1)劳动保险金,按工资总额3%提取,由企业交给工会组织支用,用于职工疾病、伤残等补助,或退职、在职养老补助等;(2)医药卫生补助金,一般按工资总额5%—5.5%提取,留在企业中,用于职工疾病、工伤治疗、职工直系亲属疾病的医药补助以及企业医务机构经费开支等;(3)福利补助金,按工资总额2.5%提取,留在企业中,用于职工生活福利方面,如职工食堂、宿舍、托儿所、洗澡堂、理发室等福利设施的经费补助,以及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4)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提取,由企业拨交工会,其中1.5%为文敎补助金,其余为工会经费补助金;(5)由企业直接支付的用于职工负伤、疾病、产假期间工资等的劳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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