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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无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196页(286字)

国家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违反宪法或法律的有关条文精神,因而不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凡是机关组织不合法;超越本级行政机关权限;行政措施的内容不确定或者无实现的可能性;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决策的人,精神处于错乱或遭受到不可抵抗的强制力,或受到欺诈、胁迫、贿赂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都视为无效。再则虽然机关组织是合法的,但在制定行政措施或法规时,违反法定程序也视为行政行为的无效。

如违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选举法所产生的人民代表的资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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