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之物和为我之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71页(391字)

“自在之物”又译“物自体”,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用语。

指离开意识而独立存在,但是不可认识的本体。康德认为,“自在之物”不依赖于感觉,它能作用于人的感官,产生感觉。

这种见解含有唯物主义成分。但是他又宣称“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人们只能认识“自在之物”的现象,而不能“按照本身那样来认识它”,从而走向了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

“为我之物”是针对“自在之物”提出的相应术语,指的是“自在之物”可以被人们认识,这种被人们认识了的“自在之物”就是“为我之物”。恩格斯指出,随着生产实践和工业发展,“自在之物”可以转化为“为我之物”。

列宁说:“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的任何神秘的、古怪的、玄妙的差别,是十足的哲学胡说。事实上,每个人都千万次地看到过‘自在之物’向现象、‘为我之物’的简单明白的转化。

这种转化也就是认识。”(《列宁选集》第2卷,第118页)

上一篇:思辨 下一篇:理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