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92页(497字)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

它有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每一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三是同类事物中具有同样性质的矛盾。矛盾的普遍性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普遍根据和原因,指出了一切事物所共有的真实本质,提供了科学地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总原则。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指的是具体事物的矛盾以及矛盾的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它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每一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的矛盾;每一运动形式的不同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每一过程中的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物质运动形式、过程和阶段中的矛盾的各个方面都各有其特殊性等。

矛盾的特殊性规定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一切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根据。认识和分析事物矛盾特殊性,是科学地认识事物的基础,是正确解决矛盾的前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

二者相互联结,共同存在于每一事物中。

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包含着普遍性,没有脱离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没有脱离特殊性的普遍性。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能够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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