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质变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100页(431字)

总的量变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局部性质的变化。

即在整个事物还没有发生根本质变以前,从总体上、全局上看,事物还处于量变过程,但从某些发展阶段或局部看,事物则发生了质变。部分质变大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阶段性部分质变;一种是局部性部分质变。

阶段性部分质变是指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但事物的某些特性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而使事物的发展显出阶段性来。例如,一个人经过婴儿、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阶段,从总的方面看,是个量变过程,但从不同的阶段看,就是总的量变过程的部分质变。

这是由于事物矛盾运动的复杂性所造成的。局部性部分质变是指事物的全局性质未变,而在某些局部范围却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例如,在全国解放前,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这个全局的性质未变,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解放区的社会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已经是新民主主义性质了,这就是局部性的部分质变。这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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