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氏族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129页(417字)

亦称“父权制”。

指原始公社世系按父亲方面来确认和计算、氏族成员死亡后财产归父系血缘亲属继承的一种氏族制度。发生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即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盛行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父系制是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所决定的。由于磨制石器和骨制工具的出现,弓箭的发明,陶器的制造乃至金属器皿和工具的出现,增强了单个人的活动能力,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畜牧业和农业成为人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男子在整个生产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妇女的家务劳动逐渐丧失了社会性,这就决定了男子在分配中占优势。

人们谋生所取得的全部剩余产品均归男子,死后按父系的血缘亲属继承。在婚姻和家庭形态上也相应地从男女平等的不稳定结合的对偶婚转变为以男子为主持久结合的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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