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18页(505字)

帝国主义时期,金融寡头在经济领域内实行统治的主要形式。

它是垄断资本家通过掌握和利用股票控制额对其它企业实行操纵和控制的一种制度。“参与制”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股份公司的广泛存在。如果资本家想控制某一公司,必须掌握该公司51%的股票,但实际上他只是购买40%、30%,甚至更少的股票就行,因为在一个股份公司内,股票大都处于分散状态,众多的小股东没必要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就某些问题进行表决。金融寡头一般是首先掌握一个主要公司的股票控制额作为“母公司”,然后通过“母公司”去购买其它公司的股票,掌握该公司的股票控制额,使其成为“子公司”。

“子公司”再用同样的方法去控制其它公司,使其成为“孙公司”,如此等等。形成层层控制,居于最上层的就是少数的金融寡头。

“参与制”使金融寡头能以少量的资本支配比它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他人资本。同时,它也有利于利用“子公司”、“孙公司”进行投机活动,而不承担任何风险。

“参与制”是金融寡头用以控制大批股份公司的业务,支配大量他人资本,从而加速资本和生产积聚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垄断寡头增强经济实力和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的一种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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