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89页(378字)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所具有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权力。

它主要指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支柱力量。要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就应该给企业应有的自主权,使其具有经济活力。一般来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在政策法律范围内,有如下权力: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按照规定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靠、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产品等等。这样,全民所有制企业才能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才能具有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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