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91页(782字)
法律用语。
“自然人”的对称。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是我国公民的同义语,它是基于人类的自然生殖(出生)而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公民个人。
法人同自然人不同,它不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基础的公民个人,面是依照一定法律程序设立的、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如企业、公司、社团等。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依照法律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即是,(1)这些组织必须依照法律、政府命令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如国有工业企业要成为法人,不但要经过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批准开办,而且还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成为法人。(2)这些组织必须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构。这种管理机构,可以是集体的,如董事会、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单一的,如厂长、经理。
单一的管理机构进行民事活动,由厂长代表进行。
第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
所谓独立财产包括,(1)相对独立的财产。比如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是依法和国家授权下的独立,不是全部财产由企业所有。
(2)不是指会计业务上的独立核算,而是就企业依法占有、支配和经营管理的财产而言。如一个工厂依法成为法人,但其所属的车间虽然也搞经济核算,却不能成为法人。第三,必须能自身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民事活动主要指法人能独立参加的财产所有关系、合同关系等。
诉讼活动是指法人能作为原告被告,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承担经济责任。如果一个社会组织不能自负业务上的盈亏责任,不能自己清偿债务,也就不能成为法人。
实行法人制度,使企业成为法人,有利于维护企业相对独立经济实体的地位,充分行使其自主权;有利于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利于保证企业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活动,排除不适当的干涉。能增强企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