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316页(436字)

指社会主义国家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利用国外资金(包括外国资金、华侨资金、港澳同胞的资金等),在国内进行经济建设或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经济活动。

利用外资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经济联系,进行经济合作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措施和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一项重要决策。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是借款和直接吸收投资。借款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或民间组织的贷款和通过中国银行借入现汇等;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一般为建立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立经营企业及其它经济合作等。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向资本输出的国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润或利息,即缴纳一定的“贡款”,但从长计宜,这是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是有利的。

我国利用外资是有计划进行的。利用外资的计划由国家计委负责制定,利用外资的具体事宜由外贸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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