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401页(326字)

广义上的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

狭义上的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通常用法以广义为主。

法制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化,法律化,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执行法律(执法)和遵守法律(守法)三个方面,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历史上无论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不曾出现过没有法制的国家,也不曾出现过没有国家的法制。法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

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与过去各种类型的法制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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