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439页(462字)

指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之下,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

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多民族国家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国于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颁发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及其后的历次修改的宪法中亦均有规定。

我国各民族聚居区都已建立自治区域,结束了历史上长期以来各民族人民在政治上无权的地位。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总结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重申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区域,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充分行使民族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各民族人民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实行平等的联合,携手建设社会主义的最适当的政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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