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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页(439字)

行政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有:(1)分散性。

不是由一个完整的法典构成而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2)广泛性。调整的法律关系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许多方面,凡行政权渗入到的地方,就会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

因此,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大大超过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3)行政法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性。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前者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权,如因其违法而侵犯后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前者是处于执法的领导地位,后者是处于守法和履行义务的被领导的地位,二者又是不平等的。(4)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致性。行政法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方面是授予国家行政机关以权力,使其得以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其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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