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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页(342字)

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依照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其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中,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为任何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都必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由法律和行政机关授权的其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因享有某些权利和承担某些义务,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不违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下,也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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