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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页(291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是否接受辞职由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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