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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统一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页(336字)

一切行为都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

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这一原则体现在3个方面:(1)立法必须统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样也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执法必须统一。一切国家机关、部队、政党、团体、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按照这一原则,国家行政机关,一方面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违反宪法、法律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自身违反宪法和法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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