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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3页(816字)

①大多数国家以国内立法规定的经过军事或军事专业训练(教育),并被授予军衔的负责军事行政管理的人员。

军官可以服现役、预备役或退休。军官的任务是训练和教育所属现役军人和各类预备役军人,平时和战时领导部队。国家有关法令,军事机关的各种军事条令和专门条例对军官的补充、服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职责作了规定。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指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各种军事条令对军官的培养、补充、服役、权利义务和职责都有详细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须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4)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专业技术军官应当经过与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院校培训。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现役军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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