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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0页(343字)

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

1815年关于外交使节位次的维也纳规则只称使馆馆长、大使或公使为外交使节。但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使馆馆长及使馆的外交职员均称为外交代表。外交代表的基本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进行外交交涉。

其他职责是: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等。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在民事管辖的豁免方面,则有一定的限制。外交代表进行活动时,必须尊重接受国的法律,不得介入和干预接受国的内政;不应在接受国中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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