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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4页(693字)

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公开的行政管理行为。

由人民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我国治安管理的方针是:“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

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预防、发现和控制各种犯罪活动。其管理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管理,特种行业(旅馆、刻字、旧货业)管理,民用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和其它治安管理。管理的主要原则是:服从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保护合法,限制和取缔非法;严格管理,文明管理;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开管理与秘密工作相结合。社会治安反映社会各种矛盾的关系,在管理上应利用其多种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综合地采取多种措施,才能有效的整治或管理,因此,我国在社会治安管理中提倡“综合治理”,其主要内容为:(1)综合力量,即:在中共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方面力量组织起来,依靠全社会来关心参加社会治安工作;(2)综合措施,即:不仅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而且要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与教育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3)综合目标:通过治理不只是打击犯罪,同时要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有秩序的、文明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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