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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0页(532字)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规,为实施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进行的活动,内容有4项:(1)拘留。

受拘留处罚的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自己带上裁决机关签发的裁决书到指定的治安拘留所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对受裁决拘留处罚决定的受处罚人,可能逃跑;或因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不可能自己去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可能继续造成社会危害的,在裁决拘留后应立即送治安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强制执行。(2)罚款。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裁决书后5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须按日增加罚款1至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继续执行。

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3)没收财物。裁决没收财物的,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盗窃、抢夺、骗取或敲诈勒索他人的财物,除违禁品外,6个月内查明原主的,应依法退还原主。

(4)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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