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收容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1页(324字)

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进行治安审查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由公安机关审批并执行。收容审查的对象主要是:(1)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2)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

收容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如确实需要可延长至3个月。收审期间,如收审对象是国家机关职工,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奖金一律停发;收审期满,如果收审确系错误,可补发25%的工资,如已构成犯罪或应予劳动教养以及其它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已扣除的25%工资。

凡收审后判刑或给予劳动教养的,被收容审查1天折抵刑期或劳动教养期1天。

上一篇:看守所 下一篇:中国行政法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