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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5页(447字)

违反国家消防管理法规、妨害消防安全和公安机关的消防管理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的,构成放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包括:(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5)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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