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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5页(242字)

1983年9月23日由水电部、公安部联合发布。

共7条。主要内容:(1)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批准。经批准安装电网者、驻地公安局、派出所定期进行检查,安装者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2)严禁乡镇企业、作坊和私人安装护厂(场)、房、园地、仓库等电网,严禁用电网捕、狩猎、捕、灭害,严禁非法制造、销售带有工作电网的任何设备和器具。(3)违犯此通告的、依治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如发生人身伤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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