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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85页(240字)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同日国务院公布。

主要内容:(1)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务。(2)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进行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3)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节日、星期日休息。(4)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5)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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