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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0页(501字)

1982年8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共8条。主要内容:(1)凡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必须严格坚持捐赠人完全出于自愿的原则。严禁任何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生产队向华侨和港澳同胞进行劝募;严禁假借捐赠名义,截留侨汇进口物资进行倒卖牟利、转让交换;严禁内外勾结,通过捐赠渠道,进口贸易往来物资,借以套汇、逃税。坚决制止违法乱纪活动。

(2)华侨和港澳同胞出于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自愿捐赠外汇、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接受单位必须按照接受捐赠#有关规定办理。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侨商和港澳客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不属于捐赠范围,应当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机关一律不得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的进口物资供机关使用。(3)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事宜的行政管理工作。

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项、物资,接受单位要设专人管理,严禁占用、挪用。对较大的工程项目,要由有关部门组成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捐赠物资的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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