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9页(438字)
少数民族所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在共同纲领和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不仅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通讯联系以及社会交往中都注意使用民族的语言文字,而且在有本民族通用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都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一些有条件的自治地方还发展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事业。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进行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