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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供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00页(510字)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等一系列民族政策的一项措施。

1978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1979年4月9日商业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1980年10月4日商业部发布了《关于回族等食用的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上述法规的主要内容:(1)凡有相当数量回族等不吃肉的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清真专灶、食堂,人数较少的,应备专门灶具,以解决他们的膳食。

对由于条件限制,单位内无法专灶做饭,而少数民族职工又不能回家用饭必须在外买吃的,应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是:中央级单位仍按每人每月4元(1979年10月起提高到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中央级标准范围内可自行规定。

(2)对回汉通婚的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跟随回族生活的,根据本人要求,可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和食油。(3)对回族等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肉,原则上应由阿訇屠宰,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回族等职工按民族习惯屠宰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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