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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兼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7页(541字)

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兼任其他职务。

西方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文官不得兼任另有报酬的公职或私职;在非营利性部门兼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般不禁止讲学、着书立说等活动。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除法律和命令有规定者外,不得兼任官职;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企业。在我国,规定国家机关和党的工作干部不得在企业中兼职。关于科技人员的业余兼职问题,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198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

还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合同,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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