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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离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9页(623字)

我国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制度。

我国的干部离休制度,是在1958年以后逐步形成的,开始称“长期供养”,后来改称“免职休养”,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正式称离职休养。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先后对干部离休的条件、待遇和发挥作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主要是有关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离休年龄的规定:(1)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离休:①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②1949年9月30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③1949年9月30日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④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⑤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2)离休年龄规定:相当中央机关的部长、副部长,地方省长、副省长一级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相当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机关厅局长、副厅局长一级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国家对离休干部实行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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