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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1页(450字)

职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一种假期。

受国家法律保护。按照1981年3月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年满1年的职工,因与配偶或者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本人自愿两年合并使用探亲假的,假期为45天。

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外再给予路程假。探望配偶者,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因探望自己配偶或未婚探望父母的,并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限之内的,所在单位发标准工资。往返路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未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以上规定与1958年国务院的探亲假规定相比,探亲的时间有所延长,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也有所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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