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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5页(312字)

我国企业的工人、职员因工伤致残后,其医疗、生活方面应享有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营企业的工人、职员因工致残,经医疗单位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有如下待遇:(1)医疗期间的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费、就医车辆交通费均由企业承担。(2)治疗期间的工资,企业按全勤发给。(3)治疗期间或治疗终结后起居饮食无能力自理的,需请人扶助的,由企业发给护理补贴。(4)治疗终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安排其从事适当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退职或退休的相应经济待遇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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