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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6页(411字)

又称劳动鉴定委员会。

是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设立的一个专门组织,其职责是确定工人、职员的伤残程度和审查批准工人、职员的病伤假期限,监督企业行政对处理病伤职工的复工、疗养、调换工作、疾病伤残退休、退职等执行情况。是依据1957年2月26日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设立的。

人员由厂矿企业的医疗行政、工会、人事和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5至11人组成。

其任务是:(1)审查批准医生提出的关于职工病伤15天以上的休假,并发给病假期证明;(2)讨论长病假职工,能否复工或变动工种或送疗养院(所)疗养;(3)对经过治疗被确诊为丧失劳动能力或医师认为治疗无效的职工,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鉴定等,为企业行政对处理病伤职工的复工、疗养、调换工作、退休、退职等提供依据,并负责监督实施。

该组织日常办公费用,在企业行政办公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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