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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安全监督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1页(567字)

根据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劳动保护体制,发扬社会主义企业中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制度。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更好地保证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的作用,于1985年1月18日颁布实施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规定了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1)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组织职工学习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教育职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2)经常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设施的状况;检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运转、保管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督促解决,保证安全。

(3)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有权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4)督促企业行政,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女职工的“四期”特殊保护。

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6)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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