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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7页(395字)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共31条。主要内容:(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部门是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始得作业。(2)作业区域要有标志、信号并采取相应防保措施。(3)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接受主管部门查处。

(4)因不可抗力发生污染损害事故,可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要求免予承担赔偿责任。(5)对违反本条例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缴纳排污费,也可视其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亦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不服处罚决定的有权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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