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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9页(492字)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11日国务院发布。

共21条。主要内容:(1)本规定适用于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线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中国企事业和外国的公司、企业、个人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均需按本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主管机关在收到申报起30天内答复。铺设施工完毕后,施工者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港监机关,并有义务随时向主管机关提供资料。在未获准区域施工或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施工,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维修施工也应依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3)海上各种作业如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应依法赔偿。

海洋开放利用与已铺设电缆管道的使用发生的纠纷,由主管机关调解。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停止作业。本规定中的“电缆”系指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管道”系指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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