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81页(787字)
国家各级计划主管机关。
国家计划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计划工作的职能机构,简称国家计委。其主要职能是:(1)根据国家的总任务和国务院的指示,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基础上,按照需要与可能及积极平衡的原则,综合编制长期的和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案;(2)审查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计划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和保证完成计划的各种措施建议;(3)编制国家主要生产资料的分配计划草案和国家物资储备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4)编制长期的、年度的综合财政计划草案,审查财政部的年度国家预算、各个国民经济部门的财务计划、国家银行年度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5)拟定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方法、表格、审批程序以及有关编制计划的各种规定;(6)研究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建议;(7)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事项。国家计委负责对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部门计划方法的指导,并在本部门的权限和职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地方计划主管机关是地方各级计划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在计划业务上受上级计委和国家计委的领导。
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指示、控制数字,结合当地情况,对本地区各个经济部门和各种经济成份进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充分发掘和利用地方资源,综合编制本地区的经济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培训地方计划工作干部等。各级政府所属的各厅、局、处、科在同级计委的统一布置下,接受计划业务的指导,并按时编送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