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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1页(1062字)

1984年8月31日国家计委拟订,同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执行。

主要内容:(1)关于生产计划:①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计划的基础上,经过平衡确定国家计划。②国家对主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对统一分配调拨的煤炭、原油、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发电量、基本化工原料、化肥、重要机电设备、军工产品等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

③国家对全国铁路货运量、公路汽车货运量、港口吞吐量、水运轮驳船货运量、民航运输总周转量、邮电业务总量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重点物资的铁路货运量、部直属水运货运量、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实行指令性计划。

(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估算,实行指导性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3)关于利用外资、外汇计划:国家编制国际收支计划,对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统一安排的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地方、部门利用外资的总额度,报国家计委核定。

(4)关于物资分配计划;国家对部分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等少量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制度。(5)关于商业、外贸计划:国家对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的收购和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对进口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统一安排的进出口总额和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6)关于劳动工资计划: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下达计划指标。(7)关于文教卫生计划:对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数,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计委、有关部门或地方下达指令性计划;对中小学招生、医院病床、电影、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计划,由部门和地方负责平衡下达,报国家计委备案。(8)关于实行多种形式的计划承包责任制:有关钢材、煤炭等物资和某些商品的调拨指标,分别对部门、地方中心城市试定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对重点工业企业逐步试行产量递增包干办法,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建设,对部门和地方逐步实行投资大包干。

(9)关于加强国民经济的平衡工作方面:各级计委要着重抓好全社会的财力(包括财政和信贷)、物力、人力(特别是专门人才)和外汇的平衡,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和农轻重等主要比例关系,以及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经济信息管理和搞好国民经济预测,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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