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4页(226字)
农村社员在参加集体劳动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和家庭中的辅助劳动力经营的个人生产事业,如耕种自留地,在房前房后种植果树和竹木,饲养家畜家禽,从事纺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以及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
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国家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和辅导农民经营家庭副业,以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我国宪法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家庭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