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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5页(380字)

农村人民公社的简称,是我国农村于1958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一般为一乡一社。

在1982年修改宪法前,一直实行农村基层政权和人民公社合一即政社合一的体制,人民公社既是我国农村中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制度,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来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大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为了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政社分开,设立乡政府,人民公社原来的基层政权职能,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承担,人民公社作为基层经济组织,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均由群众根据实际需要民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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